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投入。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参与城乡建设,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