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检查,每年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接受监督。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