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