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公安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