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包括城乡规划、建设和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社会公共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乡(镇)和村寨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