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