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