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第四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