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违反第四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