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