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