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夜市开办程序、经营秩序,限定开(收)市时间。禁止在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外开办夜市。开办夜市的场所须具备供水、污水收集处理、垃圾回收、公共厕所、专职保洁人员等条件。夜市经营不得扰民、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