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夜市开办程序、经营秩序,限定开(收)市时间。禁止在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外开办夜市。

开办夜市的场所须具备供水、污水收集处理、垃圾回收、公共厕所、专职保洁人员等条件。夜市经营不得扰民、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Local Regulations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