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得在居民集聚区、医院、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噪音器材。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馆(场)、集贸市场、商店、餐饮店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使经营场所的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