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及人行道上堆放建筑材料和其他废弃物。建筑工地应当封闭施工,美化围墙,硬化出入口道路,采取防止扬尘扩散的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建设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及时按照指定线路清运到指定地点。工程车辆经过城乡街道应当采取保洁措施,不得带泥上路、散落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