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河流、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县域河流、水库沿岸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牲畜养殖场、屠宰场、化工企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医疗卫生机构、化工厂等单位所产生的污物、污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餐馆产生的烟气应当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