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城乡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在设施覆盖的城乡建成区内,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垃圾、污水处理费。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