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