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