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侵占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生产经营用地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