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对购买、承租、承包或控股农村集体企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支持农业生产,或直接从事粮食、肉类加工、贮存、运销经营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可依法获得专项小额贷款扶持,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规费和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