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县外来本自治县从事非公有制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子女入学、就业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对待。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