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从事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和新建专业市场,兴办与非耕地开发配套的企业及附属设施,举办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支柱培训等事业,使用国有土地,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后;自治县人民政府可安排一定比例的留存出让金予以扶持。进入新建专业市场经营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免收一年规费。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