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从事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和新建专业市场,兴办与非耕地开发配套的企业及附属设施,举办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支柱培训等事业,使用国有土地,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后;自治县人民政府可安排一定比例的留存出让金予以扶持。

进入新建专业市场经营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免收一年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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