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办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者,并说明理由。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从事限制性的生产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具备相应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