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办事程序。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实行收费卡制度。应当公开收费依据、项目、时间和标准;收费时必须持物价部门统一核发的许可证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收费有权拒绝支付,向有关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