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办私立学校、幼儿园、私立医院、个体诊所和律师事务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