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可依法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一)农、林、草、果、牧、渔及中药材的种植、养殖和加工、贮运、销售;(二)科研、科技、信息、广告和其他服务业;(三)交通运输业;(四)采矿业;(五)燃煤、燃油、燃气营销;(六)金银首饰、珠宝的加工、销售;(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