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保护条例第九条已废止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印江河保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下列资金:(一)印江河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二)印江河沿岸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绿化资金;(三)印江河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四)其他资金。以上各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定期审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印江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