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印江河保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下列资金:

(一)印江河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二)印江河沿岸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绿化资金;

(三)印江河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

(四)其他资金。

以上各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定期审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印江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