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保护条例第十条已废止印江河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实行退耕还林还草或者封山育林。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