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印江河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河道的建设、保护工作,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稳定和行洪畅通,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污染的防治,加强对污染源的控制和监督管理,定期监测河水水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巡查制度,确保河水不受污染。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河道两岸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坡耕地的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卫生、经贸、农业、城镇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印江河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印江河的宣传教育工作。

印江河沿岸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辖区内河段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辖区内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