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保护条例第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印江河,服从监督管理的义务,并有劝阻和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权利。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