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 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