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 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