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印江河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印江河保护总体规划要求。项目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防治污染设施和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在项目实施中采取有效措施,不得造成污染和危害。生产经营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