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组织和人员正常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标准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多渠道筹集吸收社会捐助资金和社会公益资金,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以及相关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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