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服务人员,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

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

法律服务人员包括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和法律援助志愿者。

受援人,是指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