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第四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决定。(一)不同行政执法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互矛盾的;(二)不同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不一致的;(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四)其他需要协调的情形。经协调发出的《行政协调决定书》,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执行。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