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一)不同行政执法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互矛盾的;
(二)不同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不一致的;
(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不一致的;
(四)其他需要协调的情形。
经协调发出的《行政协调决定书》,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