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