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第四十五条有效对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的监督事项、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监督事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组织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报告结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司法机关依照法定形式提出的建议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检举和新闻媒体反映的事项组织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