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对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的监督事项、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监督事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组织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报告结果。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司法机关依照法定形式提出的建议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检举和新闻媒体反映的事项组织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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