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证据第二十九条有效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提取书证的原件,并由原件持有人确认;(二)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取原件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影印件或者抄录件,应当注明出处,经原件持有人核对无误并签名、捺印。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