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记录入卷。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