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证据第二十三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司法等机关移送。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