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证据第二十二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应当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依法解除查封、扣押。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