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应当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依法解除查封、扣押。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