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证据第二十条有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执法事项。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