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执法机关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非因法定事由未办理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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