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限定期限内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行政执法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与申请有关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样式等在办公场所或者网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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