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以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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