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第十七条有效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以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